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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沈翠群与上海懿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翠群,上海懿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910号原告:沈翠群,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上海懿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1层B0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R。法定代表人:黄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翠群诉被告上海懿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翠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翠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翠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沈翠群负担。审判长  覃卫平审判员  董炽文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