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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库鲜·阿布塔里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鲜·阿布塔里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725号原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经理。住所:阜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被告:库鲜.阿布塔里普,男,哈萨克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阜康市,电话:13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库鲜·阿布塔里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库鲜·阿布塔里普已还清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618元由原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艾克帕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 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