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81刑初63号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原经营侯马市某某手机经销部,原住侯马市,2016年12月21日被临汾市铁路公安处侯马车站派出所干警抓获,临时羁押于侯马市看守所,2016年12月27日移交侯马市公安局,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的本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侯马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4年11月20日,其透支金额达到50000元,当天其在还款500元后再未归还透支款,在该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和短信催收之后,该彭改变住址和电话联系方式,致使中国农业银行侯马支行工作人员无法找到和联系上他。截止2016年7月22日,彭某某信用卡逾期总金额81403.42元(本金49473.85元及利息、滞纳金)。案发后,彭某某家属于2016年12月27日还款88520元,偿还了信用卡全部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的报案材料、委托书、许某某证言、×××的信用卡的透支明细单、催款通知书、证人李某某证言、租房协议、侯马市某某村村委会证明、侯马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偿还全部款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琳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