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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昭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昭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催1号申请人广州市昭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法定代表人李莉,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楚州,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黄浦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广州市昭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3020005326250919,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阳防爆集团特种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昭景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东耕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景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