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昭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昭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催1号申请人广州市昭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法定代表人李莉,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楚州,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黄浦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广州市昭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3020005326250919,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阳防爆集团特种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昭景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东耕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景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