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滕恩如与黄文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恩如,黄文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2471号原告:滕恩如,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文广,男,1979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滕恩如为与被告黄文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诉至本院,诉请:被告支付水泥款8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12月19日为774元)。因被告黄文广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恩如的委托代理人吕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文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被告黄文广向原告购买水泥。被告于2014年10月7日出具欠条1份,确认尚欠货款8600元,并约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货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滕恩如货款8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74元(已暂算至2016年12月19日止,此后利息仍按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文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嘉伟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