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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鄢某某,徐某某,单某某,单某,张某某,青岛北苑资源综合利用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3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郑晓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斌,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鄢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祥,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法定代理人:单某某(单某父亲)。原审被告:张某某。原审被告:青岛北苑资源综合利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原审被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岗,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鄢某某、徐某某、单某某、单某,原审被告张某某、青岛北苑资源综合利用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苑建材公司)、青岛北苑资源综合利用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苑混凝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上诉人赔偿鄢某某、徐某某、单某某、单某经济损失598291.27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受害人鄢某某1是在鲁B×××××号轿车发生故障后,在推车过程中,遭到鲁B×××××号重型货车碰撞死亡。虽然鄢某某车辆没有投交强险,但仍应当首先在交强险12.2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鄢某某户口簿载明系退休干部,有正当收入,不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鄢某某、徐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单某某、单某没有答辩意见。北苑建材公司、北苑混凝土公司辩称,请求维持原判。鄢某某、徐某某、单某某、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12月23日5时50分许,单某某驾驶鲁B×××××号轿车(载鄢某某1)行驶至肇事处,与张某某驾驶的鲁B×××××号重型货车相撞,致二车损,鄢某某1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鄢某某1不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934.33元,死亡赔偿金807400元,丧葬费26857.5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3814元,车损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3日5时50分许,原告单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鲁B×××××号轿车(载其妻鄢某某1)行驶至肇事处,与被告张某某驾驶被告北苑建材公司所有的鲁B×××××号重型货车相撞,致二车损,鄢某某1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鄢某某1不承担责任。因抢救鄢某某1四原告支出医疗费2568.65元。被告北苑建材公司所有的鲁B×××××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6年1月18日,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平度业务部对单某某所有的鲁B×××××号轿车作出评估意见,损失金额为5000元。由于本次事故的发生,造成被告北苑建材公司的车辆及评估费损失5250元,原告单某某同意赔偿2975元。另查明,四原告的亲属鄢某某1,生于1973年4月25日,系失业人员。鄢某某1的父亲鄢某某,生于1938年8月20日,母亲徐某某,生于1941年7月22日,他们育有6个子女。鄢某某1与原告单某某所生育的女儿单某,生于1999年6月28日。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北苑建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苑建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故对于四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四原告主张的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北苑混凝土公司只是肇事车辆的投保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主张,法院认为,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故其该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四原告的亲属鄢某某1死亡,给四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所以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四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807400元(40370元×20年),丧葬费26857.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3814元(鄢某某:26052元×5年÷6人+徐某某:26052元×6年÷6人+单某:26052元×2年÷2人),车损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四原告主张的抢救费10000元计算有误,应为2568.65元;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过高,法院酌定为50000元;主张的处理丧事误工费2934.33元(139.73元×3人×7天)过高,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法院酌定为1257.57元(139.73元×3人×3天);主张的交通费2000元过高,法院酌定为300元。综上,四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为967197.72元(807400元+26857.5元+73814元+5000元+2568.65元+50000元+1257.57元+3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四原告2568.65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共计114568.65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852629.07元(967197.72元-114568.6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70%即596840.35元,由于四原告的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限额,所以被告北苑建材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单某某同意赔偿被告北苑建材公司的车损2975元,法院予以确认。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鄢某某、徐某某、单某某、单某经济损失114568.6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鄢某某、徐某某、单某某、单某经济损失596840.3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单某某赔偿被告青岛北苑资源综合利用建材有限公司车损29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鄢某某、徐某某、单某某、单某对被告张某某、青岛北苑资源综合利用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鄢某某1不承担责任。张某某所驾驶的北苑建材公司所有的鲁B×××××号重型货车在上诉人处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一审判决由上诉人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鄢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实鄢某某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上诉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的理由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钰书 记 员  贾晓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