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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田金荣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荣,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行初63号原告田金荣,男,汉族,1950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孙晓玲,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佩,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大厦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军,区长。原告田金荣诉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征迁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金荣诉称,原告系解放区王褚街道办事处西于村村民,2017年2月26日被告作出《征迁公告》,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迁范围。被告作出《征迁公告》时并未取得合法征收批复、未依法进行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告作出《征迁公告》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及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原告田金荣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征迁公告》的行政行为;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解放区服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拆迁安置指挥部作出《征迁公告》。原告田金荣不服,于2017年4月27日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征迁公告》的行政行为。2017年5月2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另根据本院从焦作市人民政府调取的姬广利等11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焦政复受字﹝2017﹞10号),可以证明:姬广银、王服役、宋如意等117人不服解放区服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拆迁安置指挥部2017年2月26日作出的《征迁公告》,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作出《征迁公告》的行政行为;2017年4月26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受理姬广银、王服役、宋如意等11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姬广银、王服役、宋如意等117人不服解放区服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拆迁安置指挥部作出的《征迁公告》,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焦作市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姬广银、王服役、宋如意等11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复议期间,田金荣对同一行政行为(《征迁公告》),又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综上所述,田金荣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金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培军审判员  袁 伟审判员  赵秀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