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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颖与那凤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那凤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212号原告:李颖,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那凤斌,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香河县。原告李颖与被告那凤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颖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颖负担。审判员 王伟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珺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