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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魏海平与青岛西局实业有限公司、董新合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平,青岛西局实业有限公司,董新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783号原告魏海平,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青岛西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店埠镇兴店路。负责人武双峰。被告董新合,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平诉被告青岛西局实业有限公司、董新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海平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海平负担。审 判 长  琚红金人民陪审员  李慧慧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