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立柱与吴磊、张荣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柱,吴磊,张荣新,吴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900号原告:赵立柱,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被告:吴磊,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生。被告:张荣新,女,汉族,年龄不详。被告:吴迪,男,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原告赵立柱诉被告吴磊、张荣新、吴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明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立柱、被告吴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荣新、吴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立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97600元及利息;2.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1日,被告吴磊、吴迪,找到原告,借款97600元,用于承揽工程,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二枚,欠款到期后,被告无故拖延,拒不给付,张荣新与吴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债务。吴磊辩称,欠款属实,本金80000元,17600元是2017年3月22日之前利息,约定月利2分,80000元借款给原告出了两枚借条,上述款项用于承包工程。张荣新、吴迪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吴磊曾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用于承包工程,2016年2月11日,被告吴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吴迪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月利2分。2016年11月18日,被告吴磊给原告出具了17600元利息借条(2017年3月22日之前利息),被告吴迪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吴磊与被告张荣新系夫妻。本院认为,被告吴磊与被告张荣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经营,被告吴磊向原告借款,被告吴磊与被告张荣新对上述借款负有共同偿还义务。被告吴迪与原告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保证,被告吴迪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磊、被告张荣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立柱欠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22日之前利息为17600元,2017年3月23日至给付之日按月利2分计息)。二、被告吴迪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被告吴磊、被告张荣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俊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