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曙照与赵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曙照,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曙照被执行人赵伟。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禹民初字第1470号、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民终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伟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509.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