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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6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荣水、王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水,王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226号申请执行人张荣水,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立明,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张荣水与被告王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9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王立明应归还给原告张荣水欠款260万元,并支付其中160万元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均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付清,如逾期不履行,原告张荣水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张荣水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由被告王立明负担。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立明名下位于绍兴市袍江丽都花园1幢504室、15幢411室,两处房产均另案抵押和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62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