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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锡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锡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820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裕福国际2#2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377XE。法定代表人:陈柏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妹,女,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锡灵,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锡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吴锡灵交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