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崔文娟与商丘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娟,商丘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165号原告:崔文娟,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平,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51380999。法定代表人:李传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娟与被告商丘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娟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