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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6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英维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成都人民营养食品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维,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成都人民营养食品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6978号原告:李英维,男,汉族,1976年3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灯塔市烟台街道。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32148Y。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652366-9。负责人:简路易,���公司经理。被告:成都人民营养食品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路社区江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X218050784。法定代表人:陈向杨,该厂厂长。原告李英维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被告成都人民营养食品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英维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