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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高美丽、许鑫鑫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丽,许鑫鑫,范志强,张凯,曹俞利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美丽,别名“高丽”,女,1989年4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次区长凝镇东长凝村村民,住该村1号919户,案发时住榆次区,现住榆次区。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许鑫鑫,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大专文化,系榆次区张庆乡南谷村村民,住。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范志强,男,1998年4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次区张庆乡怀仁村村民,住。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凯,男性,1998年2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高中文化,系榆次区郭家堡乡聂村村民,住。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曹俞利,男性,1992年10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小学文化,系榆次区张庆乡怀仁村村民,住。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病无法关押,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美丽、许鑫鑫、范志强、张凯、曹俞利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美丽、许鑫鑫、范志强、张凯、曹俞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7日上午8点半左右,被告人高美丽纠集被告人许鑫鑫、曹俞利、范志强、张凯将被害人侯某控制在榆次新集花园二区5号楼二单元601室,先后采用辱骂、殴打等方式,逼迫侯某写下两张欠条(共计15000元)及保证书,强行扣留其随身物品及现金,期间用工具殴打侯某背部、腿部、手臂等处,并用烟头烫手臂,造成侯某身体多处受伤,直到下午18时许才让侯某离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过程中未实际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五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上午8点半左右,被告人高美丽纠集被告人许鑫鑫、曹俞利、范志强、张凯将被害人侯某控制在榆次新集花园二区5号楼二单元601室,先后采用辱骂、殴打等方式,逼迫侯某写下两张欠条(共计15000元)及保证书,强行扣留其随身物品及现金,期间用工具殴打侯某背部、腿部、手臂等处,并用烟头烫手臂,造成侯某身体多处受伤,直到下午18时许才让侯某离开。被告人高美丽、许鑫鑫、曹俞利、范志强、张凯2017年1月9日向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另查明,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人许鑫鑫家属已代被告人许鑫鑫赔偿被害人侯某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被害人侯某对本案被告人高美丽、许鑫鑫、范志强、张凯、曹俞利均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2017年3月9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高美丽、许鑫鑫、曹俞利、范志强、张凯2017年1月9日向该队投案。2、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二份、赔偿款收据,证明被告人许鑫鑫家属已代许鑫鑫赔偿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35000元,被害人侯某分别对被告人高美丽、许鑫鑫表示谅解。3、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害人侯某被带往建行办理银行卡的现场监控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侯某被带至建设银行办理银行卡的事实。4、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发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明该局扣押的侯某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委托书、还款计划、记账清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发还被害人侯某;该局扣押的犯罪工具菜刀一把、面板二块已随案移送。5、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人高美丽自2016年10月8日起租住于新集花园二区5号楼2单元6层东户的事实。6、被告人曹俞利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曹俞利因患右肾集合系统分离(轻度积水)未能收押。7、五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五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8、证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7日上午11点多其接到”俞利”的电话,说要来办手机分期,过了一会儿”俞利”带着三名男子和两名女子到中都路吉宏手机卖场找到其,其告诉他们办理手机分期业务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然后他们就去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到15点多”俞利”又来了,当时来的还有“范志强”和另外两名男子总共四个人,“俞利”让其中一名体型较胖男子办理手机分期,并提供了这名男子的身份证、银行卡(刚办理的一张卡),其带着他们找到分期公司业务员,因为这名体型较胖男子是黑户没有通过,然后他们四个人就离开了。这名体型较胖男子没有说话,神情不太对劲。赵某辨认出被告人曹俞利、范志强。9、证人常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7日上午8点左右,其正在屋里睡觉,听到室外有吵架声,8点半左右高美丽把她的孩子领到其卧室关门出去了,接着其听到高美丽卧室里有人被打的叫声,过了有一小时左右,高美丽把孩子接走送去学校了。其在卧室里听到有人进出的脚步声,隐约听到他们商量事情,差不多11点其出来看到客厅里坐着八九个人,侯某在客厅里对着高美丽跪在地下,后侯某又靠着墙站着,后来这些人就都离开了。晚上18点半左右其回到家中,看到客厅里有一名男子,回到卧室休息完出来时,看到客厅又聚集了八九个人,之后高美丽和他们就走了。其和高美丽于2016年10月8日在榆次新集花园5号楼2单元601室合租至今,她对象侯某的一些情况也和其说过。发生打架之前的一个星期,高美丽说她要和侯某分手,因为侯某动手打过她两次,而且总骗她,打架当天高美丽说侯某一直缠着她不放还威胁过她,所以她找人教训了一下侯某。高美丽当天叫过来的朋友其以前没有见过。常某辨认出被害人侯某。10、证人施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7日快中午时,范志强把其接到新集花园高丽的租住房中,当时家里有高丽和曹俞利、张凯、许鑫鑫、还有高丽的男朋友(太原男子),其看到曹俞利和许鑫鑫训斥那名太原男子并让他跪在高美丽面前念保证书,大概内容是保证以后不再打扰高丽,还听见说了一句五千元的话,但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后其就跟着他们去了榆次中都路的吉宏手机市场,曹俞利找人联系用高丽男朋友的身份证做分期给高丽买手机,但人家说得先去银行开卡,于是其和高丽在手机市场等着;他们四个带着高丽的男朋友去了银行,过了一会儿他们回来,因市场下班说下午三点再办。后许鑫鑫送其和高丽去了其单位华卫药厂,下午四点多许鑫鑫过来接上其二人又去回到新集花园小区,其他人都在,曹俞利说因那男的信用度太低所以没办成分期。晚上将近19点时,许鑫鑫问高丽的男朋友明天能不能送过一万元来,那男的说能,许鑫鑫说拿过钱来就给他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然后就让那男的走了。许鑫鑫拿了这名男子的身份证、银行卡(新办的一张好像是建设银行卡)、信用卡、新办的一张手机卡。其听高丽说她用菜刀后背剁他背部,还用面板打他了。施某辨认出被告人曹俞利、张凯是敲诈被害人侯某的人。11、被害人侯某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在侦查机关及本院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其与高美丽是恋人关系,案发前产生矛盾。12月7日8点半左右其去她住处找她,见到高美丽家出来一名男子,这名男子说:“正好你来了那就处理一下这事情”。然后那名男子就下去了,后那名男子又相跟着另外三名男子返回屋内,进来后四名男子就对其说:“既然来了就处理吧,不配合把你扔到河塘里。”之后四名男子将其拉到高美丽的卧室,高美丽拿过来两个小面板,一把菜刀和一根钢管,让其蹲下,第一名男子拿着钢管朝其左大腿后侧打了两下,又从其背部和左大臂抽打,高美丽也用面板朝其头部拍了好几下,边拍嘴里还一直说给我往死里打,后第二名男子用左手将其左侧头发扯下来一撮,第三名男子朝其头部、胸部、腿部拳打脚踢,此刻高美丽又说:“你们给我打不要停。”说着拿菜刀刀背连续朝其背部剁。第三名男子紧接着过来又拽住其的头发,在其两边脸上各打了两个耳光;第四名男子过来把其头发揪住,然后用膝盖猛力顶其的左肋部六七下;接着高美丽过来把其的头发揪住,打了七八个耳光,同时之前没动手的第二名男子先往其脸上洒了点水然后打了两耳光,接着点着四根烟在其左小臂上烫了四个伤口,高美丽又拿起钢管朝其背上打了十几下,他们才停下来,过了几分钟第三名男子(即用烟烫其的那个)问疼不疼,当其说疼时他就让其他人继续打其,后高美丽告诉剩下的人,她说打就打她说停就停,第一名男子对其说不要联系高美丽,并让其写保证书,其被迫写了保证书,第二名男子就把其身份证、华夏银行信用卡一张、工行储值卡一张、别人给其打的欠条以及欠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金拿走,接着要其银行卡密码,其告密码后第一名男子拿回一台P**机,刷卡发现没钱,五个人对其拳打脚踢,第一名男子就让其又给高美丽打了一万元的欠条,又让其给高美丽过年费并让再打个欠条,其就又给高美丽打了一张五千元的条子,半个小时后第一名男子又对其说:“高美丽的手机丢了,零首付给高美丽买个苹果7?”其说行。过了十来分钟,他们把其从卧室拖到客厅让其跪下,后押其先办了一张手机卡,又押着其去建行办了卡。等到三点后,又带其到了手机店,不知什么原因不能办。一直到五点多,他们接到高美丽的电话让把其带回去,这时高美丽和第一名男子已经回去了,第一名男子说;“明天务必把一万元打过来,否则就用你的身份证把你的信用卡套出钱来弄成黑户。”其被迫同意,后来第二名男子给其3元钱让其坐901回太原。保证书大概内容是:”不再联系高美丽,做不到就赔偿8万元”;一张欠条大概内容是:“答应给高美丽还1万元到高美丽的信用卡”;另一张欠条大概内容:”快过年了,同意给高美丽5000元钱”,对方拿了其身份证;华夏银行信用卡(还款逾期了)、张国庆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他给其打的十六万元欠条。现双方已协商处理赔偿问题,其对本案五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害人侯某辨认出被告人高美丽、许鑫鑫、范志强、曹俞利是殴打其并敲诈其的人。12、被告人高美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底其与男友侯某分手,但侯某一直缠着其并威胁其,其同学许鑫鑫就叫了几个男的帮其打了侯某。2016年12月7日早上8点左右,其在榆次新集花园5号楼2单元601室的家中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侯某进来,说话期间许鑫鑫就带着曹俞利、范志强、张凯进屋了,侯某想离开,许鑫鑫说好好谈一谈再走。曹俞利把侯某叫到卧室说:“有本事咱们俩人单挑”,后其和许鑫鑫送孩子去上学,剩下三个人看着侯某。其从老师口中得知侯某到幼儿园找过孩子,回家后就问侯某:“你是存的啥心了”,其他人也很生气,许鑫鑫和曹俞利就上去扇了侯某几个耳光踢了几脚,让侯某蹲在卧室地下,曹俞利让侯某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其记得有现金70多元、侯某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和一张委托书和一张欠条。其从厨房拿来一个面板、一把菜刀和一把扫帚放在卧室,许鑫鑫去厨房拿来一根空心细钢管,其用刀背在侯某背部剁了两下,又用不锈钢管朝侯某背部抽打了几下,又拿面板朝侯某背部拍了一下,扇了侯某两个耳光,范志强和张凯朝侯某身上拳打脚踢,许鑫鑫先是用手扇了侯某几个耳光用脚踢了几下,后又用钢管抽打背部和腿部,几人边打边骂:“还有没有人性了”,其露出胳膊让大家看被侯某打的血印,曹俞利就让张凯和范志强把侯某按在床上,拿来小面板和菜刀吓唬侯某要剁掉他的手指头,之后曹俞利用烟头在侯某右胳膊上烫了几个印,期间许鑫鑫拿来一部POS机刷侯某的银行卡,显示没钱,许鑫鑫让侯某跪下,让他打欠条和写保证书并按了手印。后曹俞利说他有朋友可以零首付购买手机,让侯给其分期买手机。之后几人带着侯某一起到购物中心旁的一个手机店,手机店的人让先办一张手机卡和银行卡,许鑫鑫就和曹俞利就带着侯某去办理,下午16点多许鑫鑫又来接上其和曹俞利对象回其的住处。因为侯某银行信用度低,下午也没办成手机分期。许鑫鑫让侯某说出他银行卡的密码,并让他第二天将欠条上的一万元钱打到这张银行卡上,又让侯某跪下向其道歉。其又拿起不锈钢管朝侯某背部打了两下,大概到了下午5点多曹俞利给了侯某13元钱做为路费,离开时许鑫鑫让侯某留下了他的地址,并说:“只要把钱打过来,就把银行卡和随身物品以快递的方式寄回去,如果不打拿来钱的话就把东西扔了。”当时拿了侯某的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华夏银行卡)、一张委托书、一张欠条。是许鑫鑫和曹俞利让侯某写的保证书和欠条。保证书内容:“不再骚扰高美丽,如若再骚扰赔偿8万元整”,第一张欠条内容:”我自愿赔偿高美丽1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第二张欠条内容:“我自愿给高美丽和孩子5000元钱用于过年生活费用”。欠条和保证书一开始许鑫鑫拿着了,后来给了其,其就撕了。控制侯某期间一直看着他,没让他独自离开过。中间其有一段时间不在。开始侯某要离开,没让他离开。13、被告人许鑫鑫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7日早上8点左右,其去高美丽处帮她接孩子时遇到侯某。其就给曹俞利打电话,让他来处理,曹俞利说他和范志强、张凯在一起,一块儿过来。其就进去和侯某说:“不是说不和高美丽联系了”。曹俞利到了就把侯某叫到卧室问他:“你不是很厉害,咱俩单挑”,让侯某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放在床上,高美丽说让侯某还2万元钱到银行卡,侯某说没钱还不了,后就让侯某给高美丽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是一万元,另一张是五千元,并写一份保证书,大概内容是:“侯某以后不再纠缠高美丽,如违反承担8万元钱补偿费。”后其就让曹俞利他们看着侯某,其和高美丽送她孩子去幼儿园,听老师说侯某曾找过孩子,回到住处时曹俞利他们已经让侯某打好了欠条和保证书。其就问侯某怎么敢到幼儿园找孩子,打了侯某两个耳光踹了几脚,让他到卧室蹲到床边,不知张凯还是范志强,从厨房拿了面板和刀、晒衣服用的钢管,曹俞利打了几下侯某,用钢管抽打侯某身上,并用案板和菜刀威胁侯某说剁几根指头再说,高美丽将胳膊露出来,让大家看之前侯某打的伤痕,曹俞利就说“你还敢打女人,我也给你留个痕迹。”然后就让张凯和范志强按着侯某,用烟头在侯某的右胳膊上烫了几下,高美丽也上去打了侯某,用菜刀背部向侯某身上剁了几下,张凯用膝盖顶侯某背部,范志强在侯某脸和头部打了几下,然后高美丽坐在沙发上,大家让侯某跪在客厅给高美丽读了欠条和保证书并道歉,之后曹俞利提议说让侯某用自己的身份证给高美丽办理分期购买手机。后带着侯某一起去办手机分期。11点多到了恒基广场附近一手机店,老板说得先办一张银行卡和手机卡,其和曹俞利带着侯某办了一张手机卡,一张银行卡,回到手机店,店里的人说得下午3点多再办,其拉着高美丽、曹俞利对象去了曹俞利对象的工作单位,让曹俞利、范志强和张凯带着侯某到高美丽家,下午曹俞利、张凯、范志强领着侯某继续办理手机分期,到四点多时曹俞利给其打电话说侯某信用度太低没办下来,约定到高美丽家见面,之后其接上曹的对象和高美丽回了高家里。因为办不了手机分期,就和侯某商量1万元钱怎么给,侯某说他把钱打到他的银行卡上,然后其们去银行把钱取出来,然后再把他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东西给他快递回去就行。当时是曹俞利给侯某留下了手机号和卡号,让侯某往卡里打钱,并让他写了快递地址。下午五点多给了侯某16元钱让他回太原了。从侯某身上掏出的东西有76元现金、侯某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华夏银行卡),后来又办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别人给侯某打的16万元的委托书、一张还款计划、一张记账清单还有一张张国庆身份证复印件。打侯某的工具有一块案板、扫炕扫帚、不锈钢管、菜刀、水果刀。第一张欠条内容是:”侯某替高美丽还信用卡8000元并花两千元购买一部手机”;第二张欠条内容是:”侯某自愿给高美丽5000元钱”;保证书内容是:“侯某从今以后不再纠缠高美丽,如违反规定承担8万元钱补偿费”。让他打欠条和保证书主要是吓唬他。14、被告人范志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6年12月7日7时30分左右,曹俞利接到许鑫鑫打来的电话,说有人找许鑫鑫麻烦,让他叫人过去帮忙。所以曹就叫上其和张凯到了榆次区新集花园,到了高美丽租住的单元楼道内,看到高美丽带着小孩和侯某正要下楼,许鑫鑫和曹俞利就将侯某拦住,要侯某上楼回屋把事说清楚。一行人一起到了601室高美丽租住处,许鑫鑫让曹俞利、张凯、其将侯某带到卧室看着,他和高美丽在客厅谈。过了一会儿许鑫鑫将高美丽的小孩送到幼儿园,回来后许鑫鑫就问侯某为啥要去幼儿园找小孩,说话中就上前踹了侯某两脚,用拳头打侯某的头部;曹俞利也踢了侯某两脚,并从客厅找了一根钢管用钢管抽打侯某的胳膊,没几下钢管就弯了,曹俞利就将钢管扔到了地上并让其和张凯也上去打侯某,其二人连打带踹几下后,高美丽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用菜刀刀背敲打候建国的背部。曹俞利吩咐其去厨房把案板拿过来,曹俞利拿起侯某的右胳膊并撸起侯某的袖子放在了案板上,用脚踩在了侯某的胳膊上,用烟头在侯某右胳膊烫了一下。随后曹俞利让张凯和其分别按住侯某的腿和胳膊,曹俞利又用烟头在侯某右胳膊上烫了一下,侯某的右胳膊被烫起个泡。高美丽就拿了笔和纸进来让侯某写东西,然后曹俞利就让其去接他女朋友施某。后回到高美丽住处,看到在场的人都坐在客厅闲聊。他们告其让侯某写了一张欠条和一张保证书。许鑫鑫说让侯某给高美丽买手机,曹俞利说可以零首付办分期。随后一行人就去了恒基广场南侧一手机店,咨询后许鑫鑫、曹俞利和其带着侯某就办理了手机卡,又办了一张建行卡。中午由曹俞利、张凯和其将侯某带回高美丽住处,下午三点四人又到了那家手机店去办,但由于侯某信用度不够,无法办理,大家就回到了高美丽租住处。等许鑫鑫他们回来后,高美丽还是不让侯某离开,许鑫鑫就将侯某身上的身份证、银行卡还有他自带的欠条扣下,并给了侯某一个卡号,让他在第二日下午六点前把钱打到指定账户,如果不打就不给他的东西。高美丽又让侯某将保证书拿出来念了一遍,晚上六点左右才放侯某离开。打侯某时,高美丽用右手扇过侯某的脸,用右脚踹过侯某的左腿,用菜刀刀背打过侯某的背;许鑫鑫用两个拳头打的侯某的头,右脚踹侯某的的大腿;曹俞利先是用拳头打侯某的头,然后又用脚踹侯某的腿,接着拿钢管打在侯某的胳膊;张凯和其用手打的侯某的头,用脚踹的侯某的腿。是许鑫鑫提出来殴打侯某的。用烟头烫了侯某两次,都在右胳膊上,是曹俞利让烫的,第一次是曹俞利抓的侯某右胳膊又用脚踩住,然后用烟头烫的,第二次不让侯某乱动,其按的侯某左胳膊,张凯按的侯某的左腿,曹俞利一只手按的侯某的右胳膊一只脚也踩在右胳膊上,另一只手用烟烫的。高美丽和许鑫鑫提出写欠条和保证书,欠条内容不知道,保证书大致内容是:侯某以后不许骚扰高美丽和小孩,如果再来就给高美丽5000元。许鑫鑫让侯某将身上的东西掏出来,有六七十元现金、两张银行卡、身份证及几张单据。许鑫鑫拿来一部POS机,让侯某说出密码,刷了那两张银行卡,都显示没钱。因为之前动手打了他,他就把密码说了。15、被告人张凯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6年12月7日其和曹俞利、范志强在一起。早晨8点左右曹俞利接了一个电话后说他们朋友有事,让其和范志强一起去看一下。后三人就到了新集花园小区的一个单元楼里,看见高美丽及其儿子,许鑫鑫和太原人在争吵。后大家就回到高美丽家中,之后许鑫鑫和高美丽去幼儿园送孩子,其和曹俞利、范志强以及太原人在高美丽的家中等着。约半小时左右,许鑫鑫和高美丽回来,许鑫鑫回来说找高美丽就行了,还去幼儿园找高美丽的孩子了。之后许鑫鑫就拿起铁制晾衣架打太原人,高美丽拿菜刀刀背打太原人的背,并说这个太原人以前经常打她和孩子,把衣服袖子撩起来其们看她胳膊上的伤。之后曹俞利拿烟头烫了两下太原人的右胳膊。许鑫鑫说都上,范志强就上去扇了太原人两个耳光,其过去用膝盖顶了太原人的后背几下。许鑫鑫就问太原人以后还来找不找高美丽和孩子了,对方说不找了,许鑫鑫就让太原人写了个保证书,高美丽说信用卡快到期了,让太原人给还点了,高美丽让给打个欠条,太原人给高美丽打了一个1万元的欠条。许鑫鑫和太原人说:“这马上就过年了,你不意思意思”,太原人就给高美丽又打了一个5000元欠条。打完条子以后许鑫鑫说高美丽的电话丢了,太原人说是要给高美丽买个手机,后去了一个手机店,按店里要求,许鑫鑫和曹俞利领太原人去办了一张银行卡,下午3点多又去手机店办理手机分期。由于太原人的征信有问题没有办成,之后又相跟上回到高美丽家里。大概下午5点多许鑫鑫和高美丽回来,许鑫鑫问太原人怎么给1万元钱呀(打欠条的事情),太原人说他有张工商银行卡,等明天把钱直接打到他卡上,让许鑫鑫取了就行。说好以后就让太原人走了。打侯某的工具是从高美丽家里拿的。保证书的大概内容是保证以后不再骚扰高美丽和高美丽的孩子,如果再骚扰就给高美丽几万的赔偿金(具体多少钱不知道),第一张欠条是欠高美丽1万元钱,第二张欠条是快过年了,他自愿给高美丽和小孩5000元的生活费。保证书和欠条都在许鑫鑫那里。太原人身上的东西有几十元钱、几张银行卡和纸,办手机卡和银行卡用了点,剩下的十几元零钱都给了太原人了。太原人要留下银行卡等第二天把钱打过来。在控制太原人期间,太原人打完欠条以后,说要给高美丽买个手机了但没有钱,其们看见他有银行卡,许鑫鑫就下楼拿了一个POS机,刷他银行卡都没有钱。16、被告人曹俞利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6年12月7日7点左右,其和范志强、张凯在榆次老城附近,其接到许鑫鑫说有事,叫其去新集花园一下,其就叫上张凯、范志强一起到了新集花园高美丽住的楼下(具体地址不知道)。许鑫鑫说有个男的一直找他同学高美丽的麻烦,让吓唬一下那个男的。此时看到高美丽和一个男的下来了,然后大家一起上了楼。许鑫鑫让其们先看住那个男的,他和高美丽去送孩子,其和张凯、范志强就看住那个男的。许鑫鑫和高美丽约20分钟后返回,许鑫鑫回来后说这个男的还去幼儿园要接高美丽的孩子,提议吓唬一下那个男的,高美丽也说行。然后其们就进了高美丽卧室,许鑫鑫指着那男的说”你还去接孩子,想拿孩子威胁人。”边说边打那男的,他用拳头打、脚踢了那人的头部、颈部以及腿部,打了有七八下,后那人跪在地上,高美丽拿来案板和菜刀,用菜刀背和案板打那男的背部,打了好几下,其找了根不锈钢管打那男的背部好几下,张凯用膝盖用力朝那人的肋部顶了好几下,后来其用纸沾水之后将那人脸打湿,然后打了他好几个耳光,范志强也过来打了几个耳光,许鑫鑫用钢管朝那人腿上打了好几下,高美丽接过钢管打了那人背部好几下,范志强还用脚踢了那人背部好几脚,后来其点烟在那人胳膊上烫了几个烟疤。打完之后,其和许鑫鑫、高美丽到了客厅,留范志强、张凯在卧室看人。许鑫鑫提议让那人打个欠条,让他以后不敢再找高美丽,商量好之后就又回到了卧室。许鑫鑫对那人说让他以后不要再骚扰高美丽,并让他打个欠条。那人写完欠条和保证书后,高美丽说那人答应替她还信用卡的钱,然后那人又写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许鑫鑫说快过年了,让那人给高美丽母子过年的费用,那人又写了5000元的欠条,高美丽说那人答应给她买个苹果7手机,其说认识一个卖手机的可以做分期。保证书的内容是那人保证不再骚扰高美丽母子,否则自愿补偿高美丽母子8万元。那人写的欠条和保证书都在许鑫鑫手里。六人一起到了购物中心里的移动营业厅,用那人的身份证办了一张手机卡,然后到又办了一张建行卡,后又一起回了高美丽的住地。下午其和张凯、范志强带着那人去买手机,因为那人的征信有问题没办成。之后带那人回了高美丽的住处,到下午5点多的时候,高美丽和许鑫鑫回来了。许鑫鑫让那人留个地址,让他在次日给他自己的工行卡上打1万元,取钱后按地址给他寄回去他的东西,到了下午6点多就放了那人让他走了。第一次打了那人之后,许鑫鑫让他将身上的东西都掏出来,有几十元钱、身份证、一张工行卡、欠条(内容记不清了),其他的记不清了,东西都被许鑫鑫收起了,许鑫鑫还问他要了密码,拿POS机把那张银行卡刷了一下,卡上没钱。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美丽、许鑫鑫、范志强、张凯、曹俞利在挟嫌报复被害人侯某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侯某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五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欲敲诈被害人15000元,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美丽、许鑫鑫、范志强、张凯、曹俞利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美丽、许鑫鑫、范志强、张凯、曹俞利在本院审理期间,均选择自愿认罪,被告人许鑫鑫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五被告人均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五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美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许鑫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范志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曹俞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菜刀一把、面板一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原琳琳人民陪审员  温丽媛人民陪审员  冯二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