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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连英、徐某等与徐西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英,徐某,韩英兰,徐西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403号原告:王连英,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徐某。原告:韩英兰,女,194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用、姜夏云,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西友,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维刚,宿迁市宿豫区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英、徐某、韩英兰与被告徐西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英、徐某、韩英兰撤回对被告徐西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凯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