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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翠与冯康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冯康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532号原告朱翠,女。被告冯康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翠诉被告冯康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翠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朱翠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