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伟玲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宏誉亚麻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伟玲,大庆市宏誉亚麻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韩伟玲,女,汉族,职业退休工人,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大庆市宏誉亚麻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和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伟玲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宏誉亚麻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慧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