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大盛基业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干粉浆分公司与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大盛基业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干粉浆分公司,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783号原告:天津大盛基业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干粉浆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兴工业区康北道9号。法定代表人:郭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向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白塔子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陈亚良,董事长天津大盛基业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干粉浆分公司与天津白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大盛基业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干粉浆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大盛基业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干粉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天津大盛基业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干粉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令超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