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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贺海军与史占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海军,史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贺海军,男,1971年4月20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史占忠,男,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海军与被执行人史占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查封的MXXX号货车现无法找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史占忠的具体住址和其它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