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向贵文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756号罪犯向贵文,男,1993年4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7年5月9日以罪犯向贵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向贵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原犯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五个月十二天,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5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万元,另案还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193.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2015年9月2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2020年8月20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向贵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间隔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具有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形,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贵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志红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琼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