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曹某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曹某某,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183号原告:张某甲,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被告:曹某某,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被告:张某乙,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曹某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实收55元),由张某甲负担。审判长张月琴人民陪审员王向梅人民陪审员张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