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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逍林丰富鞋底厂与刘敬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逍林丰富鞋底厂,刘敬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176号原告:慈溪市逍林丰富鞋底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水云浦村。注册号:330282603082589。经营者:楼云杰,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敬院,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原告慈溪市逍林丰富鞋底厂(以下简称丰富厂)与被告刘敬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33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涤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2月9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丰富厂的委托代理人沈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敬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至10月,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鞋底共计价款163300元。该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逍林丰富鞋底厂鞋底款1633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63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566元,由被告刘敬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涤鑫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人民陪审员  罗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丁 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