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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支行与唐玉峰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杨志坚,唐玉峰,徐国军,徐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崔建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文忠,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杨志坚,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6906154278,住巴彦县华山乡新生村。被执行人唐玉峰,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102204457,住巴彦县华山乡新生村。被执行人徐国军,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010204273,住巴彦县华山乡新生村。被执行人徐有,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5704084270,住巴彦县华山乡新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6执120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志坚、唐玉峰、徐国军、徐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志坚、唐玉峰、徐国军、徐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杨志坚、唐玉峰、徐国军、徐有的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恢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