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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朝云、刘树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云,刘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张朝云,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刘树芳,男,1970年生,汉族,住献县。张朝云申请执行刘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3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朝云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树芳名下有冀J×××××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查找不到该车辆下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35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