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蔡恒洪与闫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恒洪,闫玉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726号原告:蔡恒洪,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闫玉田,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原告蔡恒洪诉被告闫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2017年3月30日,原告谭永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恒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蔡恒洪负担。审 判 长  陶 然人民陪审员  蔡靓靓人民陪审员  史隆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追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