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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磨松与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磨松,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844号原告:陈磨松,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生,住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住所地修武县五里源乡李固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健。原告陈磨松与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5日原告以无法按时举证为由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磨松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