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明、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明,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清申1号申请人:吴明,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黄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蔡正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忠,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倩妮,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申请人吴明因被申请人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奕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本院经审查初步查明:科奕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依法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投资者为吴明和蔡正权,蔡正权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汽车检测设备及其配件、机电产品。2015年10月28日,吴明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散科奕公司。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判令解散科奕公司。科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粤20民终16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科奕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本院认为,“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明文规定。本案中,科奕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而科奕公司的债权人亦未提起清算申请,现科奕公司的股东之一即申请人吴明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科奕公司进行清算,符合前述规定,本院应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吴明提出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林谊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