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常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114号原告常亮,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操场城街甲6号洪泰大厦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亮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逐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