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肖懿吴佳佳与重庆科妙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懿,吴佳佳,重庆科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299号原告肖懿,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吴佳佳,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科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石小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朱玉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懿、吴佳佳与被告重庆科妙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懿、吴佳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懿、吴佳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肖懿、吴佳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懿、吴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25元,由原告肖懿、吴佳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