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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仓、李春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仓,李春笋,李冰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154号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城关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何同亮,理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章,系该社职工。被告:李春仓,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春笋,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冰梅,女,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春仓、李春笋、李冰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