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仓、李春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仓,李春笋,李冰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154号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城关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何同亮,理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章,系该社职工。被告:李春仓,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春笋,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冰梅,女,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春仓、李春笋、李冰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