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崔青国与郭平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青国,郭平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86号原告崔青国,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郭平礼,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原告崔青国诉被告郭平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崔青国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青国撤诉。案件诉讼费51元,由原告崔青国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红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