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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省时与铜川市耀州区关庄镇墓坳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省时,边水彩,郭锋,朱冬梅,郭卫锋,郭敏,郭浩楠,郭晓敏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郭省时。一审起诉人:边水彩。一审起诉人:郭锋。一审起诉人:朱冬梅。一审起诉人:郭卫锋。一审起诉人:郭敏。一审起诉人:郭浩楠。法定代理人:郭锋。一审起诉人:郭晓敏。法定代理人:朱冬梅。再审申请人郭省时因起诉铜川市耀州区关庄镇墓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墓坳村委会)支付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民终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郭省时申请再审称,其是墓坳村村民,2011年至2016年,墓坳村委会为了搞房地产开发和建村委会办公楼,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违法占用墓坳村三组耕地120多亩,导致25户、100多口人中的部分农户没有土地耕种,失去了生产、生活来源。郭省时家共有8口人,原有承包地8亩,被墓坳村占去7.1亩,每亩仅补偿1.4万元。郭省时等人起诉请求判令墓坳村委会支付其占用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撤销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民终377号民事裁定;指令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的焦点是,原审法院对郭省时等人的起诉是否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一方面,从郭省时等人起诉的事实依据审查,2016年10月9日郭省时等人起诉称,自2012年至2014年墓坳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其家庭承包地7.1亩搞房地产开发建设,且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强行按照村委会自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对其家庭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只字不提,导致其家庭正常生活难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郭省时等人起诉的事由属于行政审批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另一方面,从郭省时等人的诉讼请求审查,郭省时等人起诉请求判令墓坳村委会支付其占用7.1亩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2.2万元/亩,共计156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据此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用土地时给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因对土地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涉案土地未经国家征收,郭省时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省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审判员  武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高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