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北恒牛商贸有限公司、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恒牛商贸有限公司,张亚军,叶金红,何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领导签发起草人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恒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路2号A憧。机构代码06069163-2法定代表人张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黄梅县人。被执行人叶金红,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黄梅县人,被执行人何刘刚,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黄梅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恒牛商贸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张亚军,叶金红,何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春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