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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刑初12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甲,女,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任某甲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洪流,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6]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菊、袁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洪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沭阳县沭城街道杭州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名典橱柜门前路段处,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撞向华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致车辆损坏,华某受伤,后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6日死亡。经鉴定,华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甲让群众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某甲与被害人华某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金某等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任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任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证人吴某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害人华某骑三轮车由北向南至杭州路路口右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应该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沭阳县沭城街道杭州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名典橱柜门前路段处,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追尾撞同方向华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左后侧,致华某摔倒,头部受伤。后华某经医院抢救助无效于同月6日死亡。经鉴定,华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任某甲让他人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华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甲于2016年11月3日支付了4500元用于对被害人华某进行救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某甲与被害人华某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任某甲于2016年6月8日生育双胞女儿武某1、武某2。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任某甲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任某甲供述:2016年11月3日下午两点多钟,我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杭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名典橱柜门前的时候,撞到一辆人力三轮车,撞到以后我就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的。对方车头向南出现在我面前,但是我不知道对方从哪里出来的,我发现对方时候对方已经在我车子前面很近了,我立刻刹车,但没有刹住,我车头撞到对方车身垃圾箱的左后侧棱角上。二、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证言:2016年11月3日中午2点15分左右,我到杭州路柴沂干渠桥东边名典橱柜门前,听见有撞击声,我就赶紧下车到路对面看看情况,看到一辆电动三轮车,是一个女同志驾驶的,沿杭州路由东向西行驶,另外还有一辆环卫用的人力三轮车,是一个70多岁的女环卫工人骑的,她是从名典橱柜的那条小土路向南进入杭州路的,两辆车车头相撞,环卫三轮车被撞后,车龙头向西,因为惯性,车子窜到路北绿化带里,环卫工人当时是侧着身子摔在地上,淌了很多血,电动三轮车上下来的小大姐看到我之后,让我赶紧帮忙报警。当时我驾驶电动三轮车向东,只看路面情况,我看到对面和我对向行驶那辆电动三轮车的,没有注意环卫三轮车。因为我是向东的,我向东的过程中,没有车辆横过马路,所以我判断环卫三轮车是从厂门口向南驶入道路的。2.证人黄某证言:我是和华某一起扫马路的,她负责出事西边红绿灯西边路段,我负责东边路段。2016年11月3日下午两点多钟,我从家里出来上班,出梦溪商业街遇到华某,她骑人力环卫车在我前面,我骑人力三轮车在她后面,我们是沿杭州路由东向西行驶,我骑人力三轮车到名典橱柜东边十几米远的时候,我看到路上有垃圾,我就下来拾拉圾,华某就向前骑走了,我刚下来时间很短,就听到前面轰隆一声,我抬头看到前面有一辆电动三轮车追尾撞到华某车子,我就到跟前看到华某被撞倒在路上,她人力三轮车撞在路北绿化带里面,对方是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了事故发生现场的位置、状况等相关事实。其中现场照片显示被告人任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前轮挡泥板有撞击形成的直角凹陷,被害人华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左后侧直角位置有撞击痕迹,且高度与电动三轮车前挡泥板上的直角凹陷相同。四、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明了被害人华某的死亡事实及原因。五、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被告人任某甲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六、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了被告人任某甲生育子女情况。七、沭阳县人民医院暂存款临时收据,证明了被告人任某甲支付部分救助治费用情况。八、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任某甲的归案情况。九、“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任某甲无前科劣迹。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任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任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证人吴某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害人华某骑三轮车由北向南至杭州路路口右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应该承担责任。经查,通过事故双方的车辆撞击痕迹比对,人力三轮车左后侧撞击部位嵌入电动三轮车前轮挡泥板上的撞击形成的直角凹陷后,人力三轮车车身与电动三轮车车身基本处于同向状态。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被害人华某系与其前后相隔时间很短由东向西驶向案发地点名典橱柜门前。证人吴某证言称其系听到车辆发生事故撞击声音才注意到案发现场的情况,而对于双方车辆如何发生事故的过程并未注意,其称事故时被害人华某骑车从名典橱柜门前小路进入杭州路的证言系仅其主观推测,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上述证据,对于事故发生时被害人华某系与被告人任某甲一同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被被告人任某甲的电动三轮车追尾撞击左后部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被告人任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责任分担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与被害人华某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并得到对方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任某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任某甲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超人民陪审员  熊建东人民陪审员  刘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希书 记 员  梁卫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