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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金红强篷布店与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金红强篷布店,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金红强篷布店。经营者申孝贵,男,生于1969年9月12日,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个体,住宁夏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武,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金红强篷布店与被执行人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宁0502民特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8225元,执行费173元,共计18398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案外履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金红强篷布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金红强篷布店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金红强篷布店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宁0502执831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被执行人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