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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建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建伟,男,1980年4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乌鲁木齐南路玉泉巷***号。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建伟合同诈骗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建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李建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伟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丁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