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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纪金奎与张燕、张小羊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燕,张小羊,纪金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燕,女,汉族,1983年10月16日生,,住镇江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小羊,男,汉族,1955年12月27日生,,住镇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纪金奎,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生,,住镇江市。再审申请人张燕、张小羊因与被申请人纪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1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燕、张小羊申请再审称:其二人与纪金奎2015年8月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在派出所警员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的,不是其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判决认定虽纪金奎事前出具证明言明其二人所打的借条已经作废,但并未免除其二人的还款责任,这是前后矛盾,违反逻辑的。事实上其二人已还款,纪金奎才出具证明言明其二人所出具的借条已作废,在2015年8月5日之前我们不欠纪金奎借款,二审判决其二人承担还款责任显失公平。请求贵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2015年8月5日张燕、张小羊与纪金奎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在公安派出所的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并无证据证明张燕、张小羊是在受强迫、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2015年8月5日张燕、张小羊向纪金奎出具的55000元的借条也是张燕、张小羊自愿出具的,亦无证据证明张燕、张小羊出具该借条是受到了强迫、胁迫等。2015年6月7日陈宏波向纪金奎出具的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中,虽注明2015年6月7日之前所有的借条作废,同时纪金奎另行出具证明,言明张燕所出具的借条亦作废,但2015年8月5日张燕、张小羊与纪金奎达成一致意见,此200000元由张燕归还75000元,并在该借条下方注明,同日张燕也向纪金奎归还了20000元。故原一审判决张燕向纪金奎归还55000元借款及利息,张小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二审判决驳回张燕、张小羊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张燕、张小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燕、张小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