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治雄与马建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1163号贾治雄,男。马建昌,男。原告贾治雄与被告马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贾治雄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治雄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建昌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贾治雄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治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贾治雄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