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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与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阿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江,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拉萨市,现住拉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军支付货款、违约金、案件仲裁费等共计76439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2849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043.96元,以上三项共计802932.96元,但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军拥有两辆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军所有的两辆车。二、被执行人王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格桑卓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赤列白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