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袁黎与李宝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黎,李宝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911号原告:袁黎,女,汉族,1991年7月1日生,陕西省南郑县人,现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梁,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杨,男,汉族,1984年8月6日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住本市。原告袁黎诉被告李宝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由于原告袁黎不能提供被告李宝杨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退还袁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兰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