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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行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志桥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188号原告刘志桥,男,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乔耸,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建,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桥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刘志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桥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桥负担。审 判 长  谢玉清审 判 员  赵 艳审 判 员  侯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晁冬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