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刁玮与被告杨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玮,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刁玮,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任本刚,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军,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刁玮申请执行被告杨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荣洪审 判 员 赵海文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能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