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余士周与姜艳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士周,姜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余士周。被执行人姜艳芬。申请执行人余士周于2017年2月9日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526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89.75元。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25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普永云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伯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