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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支行与陈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支行,陈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7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支行,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兴玉路北段东方福源商铺13-14号。负责人:蒋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得会、邵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良,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居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支行与被告陈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梁龙娇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