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郝风焕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郝风焕,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西14号。法定代表人:王昊,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风焕,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审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法定代表人:程耿,董事长。上诉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风焕及原审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于2017年5月16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其邮寄送达传票,传唤上诉人于2017年5月24日15时到庭,上诉人于2017年5月18日签收该特快专递,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38元,减半收取2819元,由上诉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磊审判员 郭学彦审判员 曹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