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伍佑凯与陈江兵、刘杰、罗伍强、邹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佑凯,陈江兵,刘杰,罗伍强,邹代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883号原告:伍佑凯,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沈晖,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兵,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石潭镇。被告:刘杰,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岳塘区。被告:罗伍强,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邹代良,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系被告罗武强之妻。原告伍佑凯与被告陈江兵、刘杰、罗伍强、邹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16)湘0302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因该判决书出现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湘0302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案件受理费15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5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7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9270元”。审 判 长 陈放明审 判 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范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