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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秦某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4刑初38号公诉机关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乌中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凌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秦某某用其本人户名手机号1559885****注册米聊帐号84059XXXX(昵称“论持久战”)创建米聊公会“巴盟中旗视频群”,2015年7月31日13时22分至2016年4月18日18时,在该米聊公会共发布疑似淫秽视频9部。被告人徐某某用其使用的用户名为聂改霞手机号1513499****注册米聊账户26595XXXX(昵称“色狼”)、被告人张某某用其使用本人用户名手机号1384884****注册米聊账号88741XXXX(昵称“ZM550”),于2015年7月31日15时20分秦某某由同意加入该米聊公会并成为管理员,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15时20分至2016年4月18日18时,在该米聊公会共计发布疑似淫秽视频21部,疑似淫秽图片1张。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民警远程勘验,该米聊公会于2015年7月31日13时22分至2016年4月18日18时共发布疑似淫秽视频166部,疑似淫秽图片5张,群内67名成员全部能看到。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室鉴定,166部视频、5张图片均属于淫秽物品。二、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其本人用户名的手机号1559885****注册米聊账号84059XXXX(昵称“论持久战”)创建米聊公会“视频最多”(公会号285XXXX),公会成员25人,群内聊天内容涉嫌传播疑似淫秽色情信息。自2015年6月25日14时20分至2016年2月27日10时48分,被告人秦某某在该群内发布疑似淫秽视频8部。被告人徐某某用其使用的户名为聂某某手机号1513499****注册米聊帐号26595XXXX(昵称“色狼”)于2015年6月25日14时20分至2016年2月27日10时48分在该群内共发布疑似淫秽视频2部。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民警远程勘验,该米聊公会自2015年6月25日14时20分至2016年2月27日10时48分期间,该米聊公会内共计108个帐号发布疑似淫秽视频561部,疑似淫秽图片18张。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室鉴定,561部视频、18张图片均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提供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定,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7月31日13时22分,被告人秦某某通过用本人手机号注册的米聊帐号84059XXXX(昵称“论持久战”)创建米聊公会“巴盟中旗视频群”,于当日15时20分将被告人徐某某(昵称“色狼”、米聊账号26595XXXX)、张某某(昵称“ZM550”、米聊账号88741XXXX)加入群内并设置二人为管理员。被告人秦某某发布疑似淫秽视频9部,被告人徐某某发布疑似疑似淫秽视频21部,疑似淫秽图片1张。经勘验,该米聊公会自2015年7月31日13时22分至2016年4月18日18时,共发布疑似淫秽视频166部,疑似淫秽图片5张。截至2016年4月18日2时55分,该公会有成员67人。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室鉴定,166部视频、5张图片均属淫秽物品。二、2015年6月25日1时25分,被告人秦某某通过用其手机号注册米聊账号84059XXXX(昵称“论持久战”)创建米聊公会“视频最多”。被告人秦某某在该群内发布疑似淫秽视频8部。经勘验,截至2015年7月28日23时40分,米聊公会“视频最多”成员曾达186人。自2015年6月25日14时20分至2016年2月27日10时48分,该米聊公会共发布疑似淫秽视频561部,疑似淫秽图片18张,有成员25人。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室鉴定,该公会所发布561部视频、18张图片均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米聊软件“巴盟视频群”公会号传播淫秽视频;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决定立案侦查。2、证人宝某某、胡某某、赵某某证言证实,用本人米聊帐号加入米聊群“巴盟中旗视频群”,群管理员名为“色狼”(帐号26595XXXX)、“ZM550(帐号88741XXXX)”,群里有成员90人左右,与群内成员发布淫秽视频、图片,群主名为“论持久战”,群主及管理员未阻止。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加入“巴盟中旗视频群”时群内约有三、四十人。4、证人鞠某某证言证实,加入“巴盟中旗视频群”时群内约有100人左右。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经被告人秦某某辨认,确认手机内的聊天工具米聊中名称“论持久战”、帐号84059XXXX的帐号是其米聊号码,米聊帐号中显示的“巴镇中旗视频群”、“视频最多”聊天群是其建立并发送淫秽视频及图片的聊天群;确认米聊软件“巴盟中旗视频群”两名管理员分别为帐号26595XXXX、名称“色狼”的成员及账号88741XXXX、名称“ZM550”的成员。(2)经被告人徐某某辨认,确认手机米聊软件中帐号2925XXX、名称“巴盟中旗视频群”是有淫秽视频和图片的米聊视频群;确认名称“论持久战”的成员就是该群群主;确认名称“ZM550”的成员是群里另一名管理员;确认账户26595XXXX、名称“色狼”是其在“巴盟中旗视频群”中任管理员和发送淫秽视频、图片时使用的账户。(3)经被告人张某某辨认,确认使用的手机米聊软件中帐号2925XXXX、名称“巴盟中旗视频群”是有淫秽视频和图片的米聊视频群;确认名称“论持久战”的成员就是该群群主,确认账户88741XXXX、名称“ZM550”是其在“巴盟中旗视频群”中任管理员和发送淫秽视频、图片时使用的账户;确认名称“色狼”是群里另外一名管理员。(4)经证人宝某某、胡某某、赵某某、鞠某某辨认,确认其手机内聊天软件米聊中名称“论持久战”者为“巴盟中旗视频群”群主;确认其本人的米聊帐号;确认“巴盟中旗视频群”是其加入的聊天群;确认名称“色狼”、“ZM550”两名成员是该群管理员。(5)经证人刘振武辨认,确认手机内米聊软件中其本人的帐号、加入并发送淫秽视频的“巴盟中旗视频群”账号及该群主“论持久战”的账号。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注册信息、登录日志、机主信息证实,公安机关向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米聊公会名称“巴盟中旗视频群”的群成员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9日的视频、图片等聊天记录,群主及群成员注册、登录信息;调取“巴盟中旗视频群”管理员“色狼”、“ZM550”注册信息、登录日志;向中国联通公司乌拉特中旗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拉特中旗分公司调取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手机号码的机主信息。7、提取笔录及图片证实,公安机关从秦某某手机内米聊软件中提取“巴盟中旗视频群”建群后发布信息截图6张,从徐某某手机内提取昵称“色狼”截图,从张某某手机内提取昵称“ZM550”截图,。8、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14日9时47分许发现米聊公会“巴盟中旗视频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图片。9、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乌中公(网安)远勘(2016)4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经公安机关对米聊公会“巴盟中旗视频群”进行勘验,该公会成员从2015年7月31日13时22分至2016年4月18日2时55分发布疑似淫秽视频166部、疑似淫秽图片5张、有成员67人,对勘查情况进行截图并提取电子数据。10、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乌中公(网安)远勘(2016)7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经公安机关对秦某某手机内米聊公会“视频最多”进行勘验,该公会成员从2015年6月25日14时20分至2016年2月27日10时48分发布疑似淫秽视频561部、疑似淫秽图片18张、有成员25人,对勘查情况进行截图并提取电子数据。11、乌拉特中旗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2017)002号、“视频最多”群聊截图及情况说明证实,经勘验,2015年6月25日1时25分至2015年7月28日23时40分,米聊公会“视频最多”共发布淫秽视频110部,淫秽图片7张,共加入239人,退出53人,剩余186人。12、巴彦淖尔市淫秽物品鉴定中心淫秽物品鉴定书证实,经巴彦淖尔市淫秽物品鉴定中心鉴定,“巴盟中旗视频群”内传播的视频166部、图片5张为淫秽色情视频、图片;“视频最多”内传播的视频561部、图片18张为淫秽视频、图片。1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秦某某OPPO手机一部。14、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乌拉特中旗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系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16、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夏天,用手机号注册米聊账号昵称“论持久战”,并创建名为“视频最多”(成员一百多人)、“巴盟中旗视频群”(成员五、六十人)的两个聊天群,本人及群内成员在建群后发布过淫秽视频和图片。建立“巴盟中旗视频群”设置群里好友“ZM550”和“色狼”为管理员。16、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8月,其帐号26595XXXX、名称“色狼”的米聊帐号被“巴盟中旗视频群”群主“论持久战”拉入该群,并为管理员,与其他成员在群内发送淫秽视频、图片。1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7月31日,其帐号88741XXXX、名称“ZM550”的米聊帐号被“巴盟中旗视频群”群主“论持久战”拉入该群,并管理员,另一名管理员名称为“色狼”,群成员在群内发送淫秽视频、图片。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的群组“巴盟中旗视频群”、“视频最多”,“巴盟中旗视频群”成员达67人,群内成员发布166部淫秽视频、5张淫秽图片,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担任该群管理员;“视频最多”群内成员曾达186人,群内成员发布561部淫秽视频、18张淫秽图片,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以上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被告人秦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建强审 判 员  魏 佳人民陪审员  樊学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凯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