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松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海峰、许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峰,许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松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姚海峰,男,出生于1971年2月7日,汉族,松滋市人,职工,住松滋市。被执行人许春林(又名许朝晖),男,出生于1972年1月29日,汉族,松滋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松滋市,住松滋市。本院在执行姚海峰与许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许朝晖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朝晖在履行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许朝晖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芳新审判员 胡锦芬审判员 张兴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冠军 来自: